咸阳市交通局
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
一、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书文本。
二、局人秘科签收申请人许可事项申请书和有关材料,提出办理科(处)室意见。
三、办理科(处)室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并接受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咨询。
1、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作出并送达受理通知;
2、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;
3、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,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送达不予受理决定;
4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①申请人补正并提交材料;②符合法定形式,作出并送达受理通知。
四、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。
1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,将审查材料和申报材料报送上级;
2、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,①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,作出并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;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,作出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;
3、不能当场决定的,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;①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,作出并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;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,作出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;
4、依法组织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和专家评审等,根据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,作出并送达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;
五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,作出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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